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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欺诈客户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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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以及其从业人员欺诈客户的行为包括: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以及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四要件有: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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