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对个人合伙法律地位的理解是:“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法律咨询:我们签的合伙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我和朋友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是:朋友自己注册的“xx包装有限公司”。有人说合伙企业不应该为有限公司,我是属于给他投资才签合伙协议的。请问我们签的合伙协议有法律效力么会不会因为他是“有限公司”而无效呢请热心的律师指教,衷心感谢!!!! 律师回答: 有限公司出资人是股东,而非合伙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加盟推荐律师:徐娟律师 徐娟律师是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底扎实.具有十余年的法律事务实践经验.擅长房产.婚姻.继承.侵权.合同等民事诉讼.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诉讼利益最大化。 办公电话:15221673738 电子邮件: 408701076@qq.com 联系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88号智慧广场(长寿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