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等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一、寻衅滋事行为构成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行为构成:
1、寻衅滋事行为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二、的构成
1.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