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计划生育证明是在居住地所在地理。
条件: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机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材料。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或者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或者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或者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或者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事处通报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