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2、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5、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6、异议登记;
7、更正登记;
8、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9、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共同申请
共有不动产的登记,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按份共有人转让、抵押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