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机动车,只要依法接受处罚后就可以取回。需要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正确后,依法及时退还被扣的车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日。如果是在执行中被扣押的,则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义务后,就可以将车辆还给自己,或主动与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申请人向申请解除强制措施,也就可以将车辆取回的。
什么情况下车子会被扣押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3、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