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人民的司法,人民的司法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
第五条 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人民的司法,人民的司法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
配备公务用的具体办法,由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支:
(一)经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支;
(二)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麻醉注射。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划定。
配置民用支的具体办法,由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