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由判决中直接体现,无需另作申请。有如下三种情况可以在判决后申请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和罪犯居住地的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扩展资料:
2014年10月,小云在卫生院产下一名男婴。出院后在自己家中将孩子交与张芳,并收取“营养费”人民币4.6万元。
半个多月后,小云、李海被机关抓获。次日民警从张芳处将被拐卖的男婴成功解救。经鉴定被解救的男婴与小云、李海符合双亲遗传关系。
经审理认为:小云、李海以出卖为目的,将二人亲生子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小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海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人小云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海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没收犯罪所得。鉴于男婴被解救后一直由小云哺乳,决定对小云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