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证据,是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驾驶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亦可以作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依据。另根据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之规定可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从证据的类型角度划分,因其是机关制作,故应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应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二、可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划分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比例
根据上面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为一种证据,其是否能得到的采信,须应由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其加以审查判定,而不是不加审查而一概加以采纳。此内容根据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人民经审查认为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可得到充分肯定。
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材料认为不妥的,可以不予采信。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此证据的理由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有异议的,如果能提供出相关的证据或者说明理由的,可以根据相关证据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划分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