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事处(镇)、市(区)、县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一、济宁市经济适用房最新条件是什么
1、具有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家庭收入低于市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
3、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
4、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
5、未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6、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怎样申请两限房
(一)领表填表
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事处或乡镇提出申请,领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应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额计算收入,失业人员按实际发放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事处或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二)提交材料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事处或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5、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6、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7、复员转业军人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8、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9、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10、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1、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12、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工商、税务、交通、金融等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三)初审
受理申请后,由事处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事处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复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区(县)网站或相关媒体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五)备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事处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纳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