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失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沟通,缓期或者分期偿还。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就可以向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了。《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审查同意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