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关于民事执行中检查、检查、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第29条人民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检查、检查房地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检查房地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司法解释除其他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检查、拘留、冻结期限到期前进行持续检查、拘留、冻结手续,持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