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至民政部门办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为民办非企业的登记部门。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