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公司破产后,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需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若债权人五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则责任消除。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投资人应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清算程序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债权人申请指定清算人进行。
法律分析
一、独资公司破产后债务谁承担责任
独资公司破产后债务由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共同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
1、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清算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债权人债务。
可见,需要先用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职工的费用、税费,然后才清偿债权人债务,如果经过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债务仍然没有得到完全清偿的,可以要求投资人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结语
独资公司破产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债务由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共同承担。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需承担偿还责任,但若债权人在五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则该责任消除。清偿顺序为先偿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其次是税款,最后才是其他债务。在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投资人应以其个人其他财产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