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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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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构成。

无论男女双方中的哪一方,一旦提出离婚诉讼,并不见得都准予离婚。毕竟在一般情况下,离婚是一件涉及多方情感、婚内财产分割尤其是孩子抚养等问题的复杂事项,肯定会从多个角度综合考虑,作出稳妥的法律判决。但是一方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情形,有比较严重的过错行为,判决准予离婚就成了常态,双方的离婚大概率就会成为事实,不准离婚反倒成了例外。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与他人同居已经构成法定离婚理由,在调解不好的情况下,应该准许两人离婚。

国家规定婚姻自由原则,即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但这种自由不是无的、草率的。我国的离婚形式有两种: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即当事人双方对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诉讼离婚即当事人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到进行诉讼,由根据法定离婚理由进行处理。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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