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1、基层人民 管辖 第 一审 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十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