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1)人民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2)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的案件;(3)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内部发生的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机关立案侦查。
一、人民受理案件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1第2款和《规则》规定了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有12个罪名。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有34个罪名。涉税案件由机关侦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侦查。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虐待被监管人案;⑥报复;⑦破坏选举案。
(4)其他需由人民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②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③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④经过省级以上人民决定。
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人民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机关管辖,由机关为主侦查,人民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管辖,由人民为主侦查,机关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