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法使用服务商标的情形是服务场所;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一)服务场所;
(二)服务招牌;
(三)服务工具;
(四)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
(五)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
(六)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
(七)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