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农用地负有监管法定职责的单位是:县级国土资源局、县级农业局和乡(镇)。该些单位中的主要领导、直接领导、承担该项具体工作的有关人员,对保护农业用地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负有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定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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