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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协议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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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质上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的性质为合同,因此,只要满足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该协议(决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具备以下几方面内容,该协议(决定)便有效:

(1)签订协议(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该协议(决定)必须有对价,即互为有偿;

(3)该协议(决定)的内容及形式合法;

(4)签订协议(决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但在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便无效了:

(1)被征收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订立协议的当事人不在征收范围内;

(3)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7)违反法律和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一、写征地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

对于有关个人用地征地协议来说,绝大多数人可能还是不太熟悉。因此,写个人征地协议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在签订的过程中,严格审查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要注意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协议的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3、要明确约定协议履行的程序;

4、要仔细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有不利于自己的不公平条款,如果存在损害自己利益的条款,要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

在签订个人征地协议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协议的内容,也不可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征地协议应该与哪个部门签定

《土地管理法》第53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批准。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申请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这一类只需要向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批准后即可;还有一类是申请使用国有农用地或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要经省级以上批准,由县、市根据省级以上的批准文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本案中,乙公司的申请用地则属于后一类,即集体所有的农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上述哪一类用地,乙公司都应向甲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审批是甲县对上级的事,乙公司只需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即可。用地被批准后,也由甲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乙公司,并负责办理建设用地的有关手续,包括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和收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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