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的债权转让引发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转让引发管辖纠纷
核心内容
债权经转让引发纠纷的案由确定,需要区分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究竟是哪个合同。如果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的,则诉讼标的是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照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原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继续有效并限于原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范围,并不能因债权转让而改变管辖协议约定。另外,管辖协议具有性,即使合同被确认无效,该合同项下的协议管辖条款仍然有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公司(承包人)从**公司(发包人)处承包了**新城电力排管一期工程(六标段),后与**公司(分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合同价款人民币三千五百八十万元。协议中约定管辖范围: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交由双方所在地人民管辖。20__年9月25日,**公司进场施工。12月底,在完成部分工程量后停工。20__年1月,双方签订会议纪要,终止施工合作协议。20__年3月,**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起诉称,由于**公司和被告**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出资不到位,供管材料不及时,且数量不足质量有问题,导致工程于20__年11月就处于停工状态,20__年1月宣布正式停工,**公司和被告**公司根本违约,诉请判令解除合同,并判令两公司支付违约金1100万元。
判决
成都市中级人民于2022年4月18日受理本案,并于20__年8月13日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公司作为诉争工程总承包人,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公司和**公司,违反民法典“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一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主张违约金的依据。
二审判决
**公司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提起上诉。2022年11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进展
2022年4月25日,**公司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公司将自己对债务人**公司到期债权(工程款)两千万元(依据监理公司对完成部分工程的核算)以一千八百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并且**公司对该工程款的实现承诺负共同清偿义务,请清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并于20__年6月28日**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通知了**公司,保留了《快递回执单》。
2022年7月24日,**公司以**公司和**公司为被告向重庆兴县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2千万 (基于债权转让合同),**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0__年8月29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关联公司之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属于恶意串通的关联交易,目的是改变关系,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无效。长兴县人民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涉及三个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正在四川省高级人民审理,申请将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移送四川省高级人民合并审理。
对管辖异议作出裁定
重庆兴县人民针对**公司的管辖异议,经审查认为:鉴于**公司提供的《**新城电力排管一期工程(六标段)施工合作协议》有关于**公司将该六标段工程转包给**公司进行施工建设并在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交双方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的约定,因此对该“双方所在地人民”管辖,可以认为是双方选择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的意思,应为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其次,**公司另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能够证明**公司已将上述协议所涉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公司,因此**公司同时取得了选择向长兴县人民起诉的权利,即以该管辖约定选择长兴县人民管辖具有合法性依据。
2022年8月29日,重庆兴县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一审裁定不服 向中级人民上诉
**公司不服长兴县人民一审裁定,于2022年9月4日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予以撤销并移送本案至成都市中级人民审理。其主要理由:一本公司与**公司并无债权债务关系,涉案工程的相关纠纷正在成都市中级人民进行诉讼,且被告为**公司和**公司。二、**公司和**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并从事同一行业的生意,因此两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现其试图通过虚假债权转让方式达到在原审审理本案的目的。三、**公司与**公司之间明为债权转让,实为**公司替**公司在被告**公司所在地追诉本公司所谓欠付的工程款。
被上诉人**公司及**公司均未答辩。
二审经过听证查明与其他方式查明三点内容:一是**公司与**公司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签订《**新城电力排管一期工程(六标段)施工合作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协议中并且约定进行施工建设时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交双方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的约定;二是《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由**公司与**公司签订,约定**公司将自己对债务人**公司到期债权(工程款)两千万元(依据监理公司对完成部分工程的核算)以一千八百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并且**公司对该工程款的实现承诺负共同清偿义务,请清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三是在**公司起诉之前,**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诉求解除与**公司和**公司分贝签订的《**新城电力排管一期工程(六标段)施工合作协议》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并赔偿违约金1100万元。成都市中级人民驳回了**公司的诉求,且二审高级人民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中级人民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探讨
本案是一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经转让引发纠纷后涉及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在履行中发生纠纷正在另一审理,故被
告**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原合同纠纷审理一并审理。本案是一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经转让引发纠纷后涉及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在履行中发生纠纷正在另一审理,故被告**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原合同纠纷审理一并审理。本诉审理期间,原合同纠纷之诉经另一审理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