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项目编号是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号,此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在土地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且是合法、相关的;
2、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3、纳税人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4、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5、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6、纳税人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各分期项目清算方式与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分摊方法应当保持一致;
7、纳税人支付的罚款、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罚息以及与该类款项相关的税金和因逾期开发支付的土地闲置费等罚没性质款项,不允许扣除。
法律依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