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股东禁止行为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抽逃出资以及虚假出资、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