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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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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是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可以不经审判程序,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一般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审判程序,判决你胜诉了,才能再申请执行)。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很好的保障。

但这种文书也比较复杂,只能委托律师去办理,否则公证处可能根本就不给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强制执行公证如何办理?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协议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须由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法人申请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出具的申办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文件;

3、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

4、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指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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