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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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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2、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3、争议的处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4、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程序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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