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指在人民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对人民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书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终结诉讼程序,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
(3)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
(4)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经人民调解,送达调解书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都视为调解未成。另外,根据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对调解无效的案件,不能久调不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