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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财产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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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私分国有资产罪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 房屋征收 活动中,可能涉及私分国有财产罪的情形的典型类型为: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将征收补偿费在账外隐匿并私分给个人,或者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将公有房屋违法出售给员工谋取征收补偿利益。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达到 刑事立案标准 ,处以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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