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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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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 赔偿请求人 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及其他 有抚养关系 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 赔偿义务机关 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人民;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 承担赔偿责任 。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 4、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即已经侵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定该行为违法,或已被撤销) 5、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 6、属于法定的 国家赔偿范围 和受理的 人民管辖 。 7、 符合法律规定 的期限。 8、赔偿请求人应当递交 赔偿申请书 一式四份,赔偿申请书应当写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法律客观: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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