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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再犯和累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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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特别再犯主要是针对毒品犯罪,犯有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任何一种毒品犯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罪的犯罪分子。特别是针对一般犯罪而言,不受一般犯罪成立累犯的五年期限内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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