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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爱玩科技网

法律分析:为解决近年来机关、人民、人民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人民受理。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人民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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