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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为什么还办取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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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案件起诉至人民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再次要求办理取保候审,简单说就是案件在向起诉前已办理了取保候审,案件移交到后,要对是否继续取保候审重新做出决定。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人民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取保候审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取保候审本身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可以适用,如果已经办理了取保候审,说明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几种情形,本身的犯罪情节并不严重,一般来说,如果采取了取保候审,最终即使被公诉,结果也可能只是判处缓刑、单处罚金等非实刑。这些罪刑不重的判决文书“下来”以后,到其发生法律效力还有十日的上诉抗诉期,在这十日期间,判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从刑事诉讼法角度讲,对象还只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因此不能采取刑罚而只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而言,如:

①判处的刑罚较轻,没有提起上诉和抗诉的,在十日内作取保候审处理;

②判处的刑罚不轻,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如果提起上诉和抗诉,则在庭审之前作取保候审处理。

另外,特别提醒,取保候审不能折抵判决的刑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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