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少于二十天。法律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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