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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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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和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有管辖权。

一、侵权行为管辖的有哪些?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对侵权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侵权纠纷管辖做了很多规定,重点有:

1、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有管辖权。

3、名誉权案件管辖的确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4、侵犯著作权案件管辖的确定。

(1)因侵犯著作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师弟管辖;仅对其中一个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是师弟的人民有管辖权。

(3)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5、侵犯专利权案件的管辖。

(1)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之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有管辖权。

6、侵犯商标权案件。因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二、财产侵权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最高人民《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2、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侵权行为地也具有多样性,也就是说,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3、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在同一纠纷案件中的并存。

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是两种最为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两种法律关系经常并存于同一纠纷案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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