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书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关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件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件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等200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量达到1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到200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金额不符合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标准的,但分别达到两项以上标准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通过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方式实施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