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抬头处可以写“个人”两字,也可以写本人的名字。个人抬头指以个人形式作为销售方或购买方所开出或收到的,个人所开具或收到的应当在上填列个人的名称、个人地址和电话号码、个人的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
由于个人通常没有自行开具的权利,因此个人需要进行开具时,应当携带相应的资料并预约至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办理的代开具业务,同时个人应当在开具前与接受的企业商量并确定内容的填写,若有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应当于的备注栏中填列反映。
印制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印制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
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依照税收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禁止非法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