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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和二审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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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和二审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4)引起审理程序发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5)审理方式不同;

(6)裁判方式不同;

(7)审理期限不同。

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如下:

1、对象不同,二审的抗诉对象是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而再审抗诉对象则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其中有的是一审生效的裁判,也有两审终审的裁判;

2、抗诉机关不同,二审抗诉的机关是原审的同级,再审抗诉的机关是原审的上级或最高检;

3、接受抗诉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机关是抗诉的上一级,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机关是抗诉的的同级;

4、提起期限不同,二审抗诉有法定的期限而法律没有对再审抗诉的期限作规定,只要人民发现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不论是在判决、裁定的执行中。还是在执行完毕以后,均可提出抗诉;

5、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必然导致第一审裁判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再审抗诉不会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6、抗诉的作用和后果不同,二审程序的抗诉,主要是为了阻止第一审的判决生效,避免将人民认为有错误的判决交付执行=审判结果可能改判或发回原审重审,也可能维持原判。而再审程序的抗诉,主要是为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将已经交付执行的错误裁判纠正过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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