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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入股的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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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主观:

1、公司入股的利为企业结合关系容易建立;法人人格彼此,有利于分散风险;获得企业发展的规模经济效益等。弊为程序复杂,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2、个人入股的利为掌握了公司的决策权,足以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弊为承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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