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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房子在女方名下,离婚时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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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若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视同和登记结婚同样的法律效力,在婚内购买的房屋即便登记在老婆名下的,也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若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一般认为双方不属于夫妻关系,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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