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的时候,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仍可由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采取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暂时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一、哪些情况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纳入“黑名单”的情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A
A可以是下列情况之一: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向申请强制执行后多久执行
当事人向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强制执行的程序:审查立案。人民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
通知履行。人民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准备强制执行。
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