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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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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不论当事人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只要双方均认可,且一方愿意承担,就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判决由其承担。

一、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吗

合同是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错误的,正确的应该是“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单方和多方之分。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之为单方法律行为;经由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扌能成立的法律行为,称之为双方法律行为。合同属于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两方以上,且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也不论他们在合同之外有无行政隶属关系以及经济实力如何,其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和强迫命合。

二、合同解除能要违约金吗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金,就法学方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1、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不论解除原因是什么,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是否应该向他方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当事人在解除协议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表述的,则应该按照解除协议的相关约定来办。因为《民法典》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合同解除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协议,法律没有理由进行干预,更没有理由进行否决。

当事人已经达成合同解除协议,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止。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是双方之前达成,此时已经终止履行了的合同的约定。当事人不能根据已经终止的合同内容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当事人达成的合同解除协议没有关于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内容,视为守约当事人放弃了该项权利,对当事人自行放弃民事权利,法律没有干预的正当理由。

若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并达成相关合同解除协议,但协议没有对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有相应约定的,当事人在解除协议后另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是不可以的。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当事人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当事人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因一方违约,合同他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守约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看出,解除合同后能否主张违约金的问题是需要分情况来看待的,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违约金以及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协商内容来解决;当合同解除并不存在过错方时,责当事双方均没有承担违约金的必要;当存在过错一方解除合同时,另一方是可以主张违约金的。大家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

三、执行和解成立的条件

1、和解必须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

所谓自愿,是指符合当事人的内在真实意愿,意愿通常指某种具有目的的心理活动。所谓内在真实意愿,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与内在意思相一致的结果,是当事人自愿作出的,不是受对方威胁、欺诈、利诱或在自己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方式强迫对方当事人与之达成和解协议,否则,就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另一方面,和解的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出来的,并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得违背社会主义公共道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和解协议是不为法律所允许的。

2、执行和解应当在执行程序结束前进行。

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前,当事人双方就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某种协议,这不属于执行和解。因为执行和解是在执行程序进行中,双方当事人愿意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合意。在执行程序结束后,执行义务人的义务已被强制履行,执行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也不存在执行和解问题。因此,执行和解应当在执行程序结束前进行。

3、和解协议的内容应由执行员记入笔录。

虽然说和解协议并不是在执行人员的干预下达成的,但执行人员有责任将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情况记载下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和解协议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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