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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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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元,高于8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在读退役士兵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这个助学金现行标准,依据2019年6月28日,财务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文件中有明确:

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将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覆盖面提高10%,平均补助标准从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普通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补助标准同时从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 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经、同意,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法律依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台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正在全 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在校入 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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