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给被征收人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等。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拓展延伸
拆迁企业搬迁后的经济补偿
拆迁企业搬迁后的经济补偿是指在拆迁企业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被迫搬迁时,为其提供的经济补偿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拆迁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金、安置费用以及其他补偿方式,以帮助其顺利进行搬迁和重新安置。补偿金的数额通常根据拆迁企业的产权、规模、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经过协商确定。此外,还会提供相应的安置费用,用于拆迁企业在新址进行生产设备搬迁、场地建设等方面的支持。拆迁企业搬迁后的经济补偿旨在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协调推进。
结语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给予被征收人全面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拆迁企业搬迁后的经济补偿旨在保障企业的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协调推进。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些规定当然适用企业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