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手术医保报销比例: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80%;
2、一类医院报销比例为:80%;
3、二类医院报销比例为:75%;
4、三类医院报销比例为:70%。
住院治疗起付标准: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
2、一类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3、二类医院起付标准为:800元;
4、三类医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
医疗保险报销材料:
1、身份证;
2、社保卡;
3、留住院医疗费用;
4、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
5、病案首页;
6、出院小结;
7、费用汇总清单;
8、费用收据;
9、门(急)诊病历及检查报告单(门急诊需提供);
10、病理检查报告;
11、手术记录;
12、长期和临时医嘱;
13、其它所需资料。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如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1、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物费用。
2、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综上所述,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没通过医保计算机网络在医院直接结算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按本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