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
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