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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受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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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受理条件:

(一)商标评审申请人主体适格;

(二)商标评审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据;

(四)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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