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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审查和抽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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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审查,亦称“附带的违宪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诉讼时,法官对所适用的法律、法令是否符合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判。

抽象审查,即由或专门的监督机构就法律是否违反做出一般的判决。

在各国的政治实践中,违宪审查又分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事先审查又称为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令、法规等生效前进行审查。事后审查也称为惩罚性审查,即在法律、法令、法规等生效之后进行审查。实行事后审查一般法律尚未引起具体诉讼时进行,并且必须在或议会提出请求的条件下进行。凡经宣布为违宪的法律即失去法律的效力。

在监督机关审查处理违宪案件的方式上,各国也各不相同。就处理法律、法令等规范性文件与相抵触的案件来说,有以下两种不同方式:

①事后审查,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审查。大多数国家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

②事前审查,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前,先由监督机关审查。采取事前审查制度的国家很少。中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与相抵触的行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这属于事后审查的方式;同时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就带有事前审查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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