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标的额五千万元以上的案件,由中院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