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侦查羁押期限 的起算日一般是从 逮捕 之日开始进行计算,侦查一般就是会进行 羁押 犯罪嫌疑人 的,这也是方便执法人员更好的进行调查,如果在这期间所有的 证据 收集齐全,那么就可以对此案件进行起诉。 根据 刑事诉讼法 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 2、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 审理期限 。 4、人民改变 管辖 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 二审 人民发回重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