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产品质量三包具体有修理、更换、退货的保证,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四、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五、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