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玩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婚姻法关于夫妻分居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关于夫妻分居财产的规定

来源:爱玩科技网

公房房改产权归属问题及夫妻分居财产认定。公房房改属特殊买卖关系,登记后生效,未登记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未办登记但付清购房款的房屋可视为准产权,可根据公平原则分割。房改房价值以房管部门评估为准。婚前购买属个人财产,共同出资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居期间分别管理的财产仍属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个人投资收益、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分析

在离婚案中,对公房房改的房产,夫妻双方是否享有产权的认定,是对房改房产能否进行处理的前提。这一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公房房改实际上是公房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卖方,其职工是买方,属房屋买卖关系的范畴。既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应该是登记后才生效。因此,只有已做登记的房改房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将未登记的房改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但存在一种付清了购房款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的产权的情况,对夫妻双方来讲,只是一种准产权,是一种形式要件上缺陷的权利,在实践中,经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同意,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房改房的价值计算应以房管部门评估为准。如果房改房是婚前所购,当然属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房改房是家庭共同出资,其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当前我国实行的住房制度改革,它一方面是基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工资指数较低,另一方面也是带有福利性质,享有这种福利待遇应该是夫妻组成的职工家庭。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认定问题。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虽然夫妻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从法律上而言,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关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理解问题。“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结语

在离婚案中,对公房房改的房产产权归属问题尚未有明确法律规定,也缺乏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然而,公房房改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应在登记后生效。因此,只有已登记的房改房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未登记但已付清购房款的房屋,虽然存在准产权,但可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经产权单位同意并结合具体情况,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房改房的价值计算应以房管部门评估为准。夫妻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个人财产投资所得、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iwanbo.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